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办理流程

一、申请长沙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条件
1、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

2、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3、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含《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和《长沙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平均收入低于1010元/月。

二、办理流程
1、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到雨花区政府2号楼B座1楼政务中心29号窗口领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

2、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到长沙市房产局出具以下证明:长沙市房屋登记查询记录,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直管公房租住情况证明;

3、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子女的户口本和出生医学证明,交验已填报好的《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审批表》、《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到洞井派出所办理《长沙市申请住房保障家庭人口、户籍及年龄状况证明审批表》;

4、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湖南省人才中心集体户口卡到湖南人才市场二楼公共服务大厅人事代理服务窗口领取申请人收入认定所需表格,进行收入认定的工作。(详见附表)
附表一:《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申请书》本人签字;
附表二:《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本人及家庭成员签字,户主必须与申请书上申请人一致;
附表三:《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财产情况申报表》:一户一张,户主签字;
附表四:《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从业人员收入证明》:由现工作单位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电话号码;
附表五:《长沙市住房保障申报家庭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及近六个月收情况申报表》:家庭成员每人一张,由家庭成员本人签字;
附表六:《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核查审批表》

5、所有资料上交湖南人才市场二楼公共服务大厅人事代理窗口报送所属社区,由社区进行入户调查、公示,经社区调查评议、街道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符合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出具《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证明》)。

6、区住房保障局受理、审核
申请人将有关资料报区住房保障局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由区住房保障局报区人民政府核准。

7、区人民政府核准
申请资料经区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区住房保障局报市住房保障局审批。

8、市住房保障局审批
经市住房保障局审批通过后,由市住房保障局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核发《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凭证》或《长沙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确认单》。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离婚、再婚或丧偶的申请对象:凡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家庭,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自身无力解决的,应在离婚满5年后方可提出住房保障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特殊困难证明(如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书)、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并已执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内涉及本办法的各项事宜。申请人为丧偶的,需提供原配偶的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含已购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的,再婚后夫妻双方均不能再享受住房保障。

(2)棚户区、片区改造等市级以上重点工程被征收(拆迁)人的申请对象:须出示重点工程征收(拆迁)证明和市拆迁办备案的征收(拆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由棚改实施单位在申请审批表上加盖“□□棚户区(片区)改造等重点工程申请专用章”。

(3)其他的申请对象:夫妻一方为外地非农业户口或1995年1月1日以后迁入长沙市城镇户口的,由原籍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无房改房等福利房和无其他住房证明(农业户口除外);由于重大疾病等原因被迫变卖了其房产,而目前确无住房的,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卖掉的房屋为非福利房;二是交易过户达5年以上)方可申请住房保障;转业、退伍军人落户长沙的,应出示转业证或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出示由部队(团级以上)的营房部门开具无房证明和未享受过住房货币补贴的证明;由农业户口转入长沙市户口的,须由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农转非证明。

 

附:长沙市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受理情况公示表

民政局对审请经济适房的年收入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