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针对人才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频繁,流动党员离散性和难于集中的特点,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省人才中心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流动党员是指人事档案关系和组织关系转到省人才中心的党员;
2.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手续;
3.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省人才中心报到后,填写党员卡片;
4.党员人事关系及档案转出人才中心时,其组织关系随同转到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5.人事档案转入人才中心的党员,现工作单位已建有党组织的,要将党的关系转入所属单位的党组织。
二、党的组织建设与组织生活
1.对有条件的流动党员应该积极参加省人才中心流动党总支或本单位、附近党组织的党内活动并按时汇报心得体会。
2.对无条件的流动党员由省人才中心流动党总支和湖南省人事厅机关党委发给《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附近企业或有关单位党组织的活动;
3.流动党总支将独立开展党的活动,过组织生活,每半年向湖南省人事厅党委上报一次工作情况,年终上报全年工作总结,湖南省人事厅党委将要定期对省人才中心流动党总支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4.由省人才中心流动党总支直接安排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材料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参照依据;
5.预备党员转正:预备党员预备期间办理存档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出具本人表现的考察意见。预备期满一年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或企业法人及人事部门对本人表现作出鉴定,预备党员个人应书面写出转正申请和四份思想汇报,交到省人才中心流动党总支,总支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上报湖南省人事厅党委。
6.党总支发展新党员,按党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党费缴纳与管理
1.流动党员按60元/年·人缴纳党费,缴费时限原则上与人才中心档案管理合同时限一致;党员每半年持《流动党员管理手册》直接到省人才中心流动党总支交纳一次党费,编入基层党支部管理的党员向所在支部交纳。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按规定办理了保留党籍手续的,暂停交纳党费;按期回国后,经省人才中心流动党总支批准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再行补交。缴纳党费标准遵照中组部(组通字1998 2号)文件规定。
2.人才中心收到党费后,应及时开具党费缴纳凭据。
3.流动党员费实行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每季或每半年向湖南省人事厅党委汇报收缴情况,并按规定上交。
4.党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开支。每年定期向流动党员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