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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待参保待遇
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的申报与管理
业务办理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发〔2000〕48号)。
医保局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每年3-4月
业务办理流程:
1、单位每年3-4月持《湖南省直管参保单位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申报审核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省人才中心;(灵活就业人员个个写书面申请报省人才中心)
2、医保局对省人才申报的异地安置人员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单位;
3、医保局经办人将审核通过的异地安置人员的安置地点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4、单位专管员每年11-12月持异地安置人员审核表、个人帐户银行IC卡和异地门诊发票到医保局开具个人帐户取款通知单后到建行华兴支行人民路分理处办理取款手续。
地址及联系方式:
湘府中路168号中国湖南人才市场
电话: 85063723 85063725 传真:85063026 85063720
零星医疗费用报账
业务办理依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湘劳社政字〔2000〕9号);
《关于调整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30号)。
医保局业务办理时间及时限:每周一。
业务办理流程:
1、单位专管员申报,提供《异地就诊登记表》(异地安置)或单位证明(急诊住院)或转诊回执(异地转诊)、住院疾病证明书、医疗费用明细总清单、门(急)诊病历和合法、有效发票原件;
2、初审;
3、复核;
4、核定;
5、结算。
地址及联系方式:
湘府中路168号中国湖南人才市场
电话:85063725 传真:85063720
个人帐户如何构成
个人帐户构成:一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款划入;二是用人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医保中心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部分;三是按照有关规定单位给予的个人帐户过度性补助;四是个人账户存款额利息收入。其中由医保中心划入部分的比例如下表:

大病医疗互助
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费按每人(含退休人员)每医保年度90元标准,由参保单位统一于每年四月份向医保中心一次性交纳。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有条件也可以由单位负担或单位与个人共同负担。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标准时,大病医疗互助即可开始按一定比例支付参保病人年度内医疗费超过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至12万元以内的大病医疗费用,但个人要承当不超过8%的费用。大病医疗互助的缴费不计入个人帐户,全部纳入互助共济。
年度内新增参保人员要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费,中途退保人员不予退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享受大病医疗互助。大病医疗互助的医疗服务管理办法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表
医院分类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起付线标准 |
900 |
600 |
300 |
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自付比例标准表
费用分段(元)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在职 |
退休 |
0-10000 |
5% |
3% |
9% |
5.4% |
12% |
7.2% |
10000-80000 |
4% |
2.4% |
5% |
3% |
8% |
4.8% |
80000-200000 |
6% |
6% |
6% |
6% |
6% |
6% |
参保职工就医程序
一. 参保后职工怎样看门诊?
(一) 普通门诊。参保职工凭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到定点医疗机构挂号看病。门诊所需费用,先由参保职工以现金支付。然后凭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开具的医药费发票。到长沙市区任何一家建设银行通存通兑的营业网点从个人帐户存款中据实兑取。
(二) 急诊。基本程序同普通门诊。但急诊与住院过程不间断的,其急诊费可连同住院费用一起,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 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住院?
(一) 参保职工凭单位参保职工介绍信和《诊疗手册》,自行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住院前,参保职工需先交纳个人起付线和自负部分预交金。在住院期间,如需使用规定由个人自负的医药和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的费用,医院应开出详细清单,作出明确说明,并经参保职工或家属签字确认。
(二) 参保职工除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外,其住院还应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权。 参保职工住院可自行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住院期间,参保职工有权选择医生。
(2) 知情权。 医院有责任向参保职工说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可予支付的药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政策规定不予支持的药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参保职工有权要求医院每日提供医药费用清单。
(三) 参保职工住院需个人自负的费用:
(1) 先支付政策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规定予以部份自付和政策规定完全自负的费用。
(2) 然后支付个人起付线:三级医院9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300元;
(3) 最后支付分段比例支付费用为:
(4) 参保职工出院如何结算?
参保职工出院时,只须向定点医院结清并只支付个人自负的费用,其余医药费(含统筹支付和大病支付费)由省医保局按月与定点医院结算。
三. 非定点医院和异地住院医药费如何结算?
(一) 结算程序:
(1) 参保职工因急症、抢救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就诊,或因异地安置、出差、探亲期间急症住院、本地医疗条件限制经批准转诊的,可在异地医院住院治疗;
(2) 每月下旬凭单位证明、《诊疗手册》、医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费用明细清单和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药费发票、所在单位审定后由单位医保专管员来省医保局审核报销(批准转诊者需携带三级定点医院转诊证明和省医保局核准件回执)。
(二) 结算标准:
(1) 个人先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个人再按规定支付起付线。
(在京津沪地区及沿海经济较发达城市住院,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支付标准相同)
(3)最高支付线以上到200000元以内;个人支付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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